菠菜导航担保网关于规范 教职工外出授课等有关规定
作者:rsc 时间:2025-04-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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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授课等有关规定
为持续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等事项的通知》(闽教人〔2024〕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外出授课、评审、讲座论证、咨询等事项(以下简称“外出授课”)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教职工参与外出授课等活动的,应加强管理,从严控制数量和频次,不得影响本单位主责主业等正常工作。
二、各单位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影响本职工作的外出授课等活动。
三、所在部门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日内从事非公派任务的外出授课等活动。
四、教职工在工作日期间,拟外出参加授课等活动的,需事前按学校考勤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报批的,一律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五、外出授课等活动(含工作日外的授课等活动)按规定领取劳务费的,每年需对取酬情况进行集中报备,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向学校组织部报备,其余教职工向学校人事处报备;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六、列入个人事项填报范围的领导干部(副处级及以上),须在年度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如实填报劳务取酬。
七、参加外出授课等活动期间,必须自觉规范言行,授课、交流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政治方向的正确性不得参加、接受与身份不相符的外出授课等活动,不得发表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论,必须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八、参加外出授课等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和参加与上述事项无关的其他活动。
九、严禁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以讲课费、评审费、论证费、咨询费、课题费等名义掩盖以权谋私行为,防止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化为授课、讲座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或变相违规收取礼品礼金。如有违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外出”指承接非本单位的劳务活动,包括线下、线上形式;“公派”指邀请单位函致学校,由学校选派人员参加外出授课等活动。
十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外出授课等行为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